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带着李某某自界首市代桥镇街上行驶至**镇街**庄,李某某开车离开。后褚旭冬因故骑电动车到界首市**镇街**处,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同年10月23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光盘4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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