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褚某某,曾用名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5********,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广利河桥处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的处吕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褚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经检验,在被告人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7.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耀海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隔离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