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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山东省高密市**村**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上行线56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培玮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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