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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褚某甲(曾用名褚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褚某甲在位于**镇**小区郭某某家中吃饭时饮用黄酒。当日22时许,褚某甲驾驶号牌为鄂E*****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从褚某甲开设的“烟酒茶专卖”店出发,沿渔洋关镇曹家坪路往曹林湾小区方向行驶至“一直顺”洗车店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褚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63mg/100ml。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褚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郭某某、褚某丙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77168****。

2.全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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