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与珠峰大街交叉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宇
附: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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