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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75********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客车,在藁城区南孟村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2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价格评估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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