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5********,汉族,专科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幢**室。被告人褚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苏A2****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
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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