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9********,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区**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褚某甲驾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沿高密市律王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王吴社区农商行南侧时,与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路虎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鲁******)和褚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红色江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2019年12月25日,经鉴定,褚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75mg/100ml。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褚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褚某甲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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