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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4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单元**室(居住地同上),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0月29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我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43分许,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黑色“某某”牌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八公山区大瓜地公交站路段被田家庵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驾驶员褚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式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大于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按规定,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血液样本一式三份,交由淮南市交通管理局法制科统一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检验鉴定。2020年12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3.9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少枫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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