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职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村**工房**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在经营唐山市古冶区**庄**复印部过程中,为胡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冶金地质**地质**测量队、丰润**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两枚)、遵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妃甸**钻井队、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两枚)、浙江省温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枚)、温州**集团**矿业工程分公司(两枚)共计十四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印章等物证;
2写有被伪造的公司、企业名称的名单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胡某某、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印章真伪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雪莹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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