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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传播性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1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楼村**。因传播性病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我院于2020年9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自述其于2008年确诊梅毒,2009年某某检查患有艾滋病后开始服药治疗。2020年4月7日,褚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男扮女装并准备了避孕套、润滑油、湿巾等作案工具,在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村儿童公园附近招嫖。后褚某某、刘某某强行拉住路人罗某某要求以人民币100元一次的价格卖淫,罗某某拒绝后仍无法脱身无奈转账褚某某100元某某才得以离开并报警。民警前往长圳村儿童公园附近抓获正在招嫖的褚某某、刘某某,缴获避孕套等作案工具,分别处以二人行政拘留五日(暂缓执行)。

2020年4月14日,褚某某再次以女性身份通过网络招嫖,其与房某某谈好以30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当晚,褚某某与房某某来到光明区光明街道木墩公园附近一小山坡准备卖淫嫖娼,经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抓获,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暂缓执行)。4月16日,民警在继续侦查褚某某、房某某卖淫嫖娼案时发现褚某某患有梅毒,遂抓获褚某某。经检测,被告人褚某某患有梅毒,艾滋病感染不确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褚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检验报告单、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检验报告单、深圳市光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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