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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5月1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06时许,高某某驾驶鲁AJ6P02微型面包车沿省道101由北向南行驶至45公里+100米处时,超越顺行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面包车后与对行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停在公路上,李某某驾驶鲁******小型面包车因前方事故停在事故地点后,被告人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101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在路上停放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面包车及鲁******小型面包车车上下来人员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后鲁******小型面包车又与前面停放在事故地点高某某驾驶的鲁******微型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赔偿凭证等;2. 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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