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褚某某,曾用名:褚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8日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楼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5日22时49分许,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台儿庄区**镇**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在该路段收拾麦草的村民张某某相肇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褚某某驾车逃逸并安排其妻子沈某某驾驶鲁******号车到案发地点,其后褚某某步行返回,将现场伪造成沈某某交通肇事案,褚某某让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向侦查机关陈述沈某某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2019年6月6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台儿庄交警部门作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2019年6月8日,台儿庄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重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并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褚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1日,两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与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孙某某2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有指使沈某某做假证明顶替的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对明知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晁文靓
助理检察员:陈贵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各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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