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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臧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982199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区,无固定工作。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曾用名:臧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923199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602,无业。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臧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12月份,为非法获利,被告人褚某某出售给曹某某(另案处理)10套他人办理的银行卡资料,出售给被告人臧某某3套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资料、8套他人办理的银行卡资料。被告人臧某某转卖其中1套银行卡资料给微信“小七”使用人(未落实身份),剩余10套银行卡资料在臧某某暂住处被查获。以上银行卡资料包括手机卡、银行卡、U盾或支付宝账户密码。

经银行查询,被告人褚某某出售给曹满的他人银行卡资料中4套显示状态正常,出售给臧某某的银行卡资料中10套显示状态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银行查询记录;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1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臧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0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褚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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