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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刘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褚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刘某某、褚某乙、康某某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张北**有限公司中标张北县二泉井乡三义城村南侧滩地光伏能源施工项目,2020年06月28日**公司开始在三义城南侧滩地进行施工。三义城村村民康某某、刘某某、褚某甲、褚某乙四人为向**有限公司承揽工程,以张北县**有限公司占地未经他们同意、占地范围内有他们祖坟、鱼塘,运输车辆压坏草地破坏生态环境、村民未领到占地款等理由,四人住在三义城村内,密切关注**有限公司施工情况,如有施工便去阻拦。2020年7月1日至10日,**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地点打点测量时,康某某等四人便去阻拦,7月4日,褚某乙、刘某某将施工人员的打点仪器抢走,7月8日,褚某乙坐在点位上不让施工人员打点,康某某将工人用于打点的锤子抢走,致使**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不能正常施工。康某某等人要求**公司将三义城南侧光伏板安装的工程全部承包给他们,双方未谈妥,褚某甲、褚某乙、康某某、刘某某于7月8日用四辆轿车围堵**公司运输一台打桩机的车辆卸货,运输打桩机的车辆未能进场卸货后被迫将打桩机卸在光伏项目部门口。2020年7月9日上午**公司三辆运输桩子的半挂车在进入三义城南侧滩地卸货时,褚某甲将其银色现代轿车堵在第一辆半挂车前,刘某某将其黑色帕萨特轿车堵在半挂车队左侧,褚某乙将其银色帕萨特轿车堵在第二辆半挂车和第三辆半挂车之间,后又挪至第一辆半挂车后将第一辆半挂车完全堵死,后刘某某驾驶其轿车载其他三人回到三义城村中。7月10日,**公司的一辆吊车在滩地里卸货时,康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刘某某驾驶其黑色帕萨特轿车堵在吊车下方阻拦施工,直至下午16时许,四人被民警带离现场。2020年10月28 日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因褚某甲、刘某某、褚某乙、康某某等人阻拦施工,张北**有限公司在张北县二泉井三义城村的光伏工地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 65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褚某甲、刘某某、褚某乙、康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解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

3价格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刘某某、褚某乙、康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刘某某、褚某乙、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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