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子**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褚某某及值班律师,听取了冯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和冯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合伙成立怀来***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褚某某。公司自成立后仅缴纳过少量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未缴纳过其他税费,公司银行账户也没有理财产品。
2017年6、7月份,被害人黄某甲因开矿需要资金,经朋友韩某某介绍认识冯某某,又经冯某某介绍认识褚某某。被告人褚某某和冯某某谎称二人合伙经营的怀来**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有资金,答应借给黄某甲4000万元,但又谎称公司的2亿元资金在河北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如提前取出要赔付银行70万元,因此要求黄某甲承担其中40万元。后褚某某、冯某某、黄某甲就借款事宜多次协商。2017年9月6日,黄某甲用其朋友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向褚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40万元。褚某某在收到黄某甲的转款后,将其中20万元用作归还他人债务,余款20万元,自己分8万元,分冯某某8万元,分韩某某4万元。
案后发褚某某、冯某某、韩某某三人共退还40万元。2019年9月5日黄某甲收到被骗的4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采矿许可证、借款合同、工商注册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徐某某、黄某乙、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能积极退交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至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维玥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