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褚星星,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1101162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现住汉川市新河镇江家村菜场旁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星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许,民警在汉川市**镇**门口扣押了一辆鄂A*****黑色奇瑞轿车,从车内搜出“冰毒”1小袋(净重0.09克,编号4号)、“麻果”4颗(净重0.4克,编号5号),后经调查,该车实际车牌号为鄂A*****,车主为被告人褚星星。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汉川市**胶带公司附近向王某甲出售“麻果”4颗,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上述地址向王某甲出售“麻果”5颗,收取毒资240元。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汉川市***园附近向王某乙出售“麻果”6颗,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上述地址向王某乙出售“麻果”4颗,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汉川市**胶带公司附近向王某乙出售“麻果”4颗,收取毒资200元。
2020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上述地址向王某甲出售“麻果”5颗,收取毒资250元。
2020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褚星星在汉川市**镇**村**楼**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房间内扣押“麻果”合计15颗(净重1.4克,编号1号、2号)、“冰毒”32小管(净重3.45克,编号3号)。
经鉴定,从编号1、2、5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3、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褚星星的户籍信息、可疑毒品照片、手机转账截图、情况说明、机动车查询单、被扣押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尹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宜)公(司)鉴(化)字[2020]6号检验报告;4.辨认、扣押、称重、取样、封装笔录;5.被告人褚星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星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褚星星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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