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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杨某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褚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大专文化,原西昌市**乡**村村主任,原西昌市第**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土比日哈,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3月0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4月08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俊,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2003年11月27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俊,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05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卫,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朝福,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友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启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现住地:西昌市**乡**村**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01月0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加兴,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贤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1月0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永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1月0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裕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2********,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德刚,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67********,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专科文化,凉山州**区管理处工会主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5月0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6月05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4********,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幢**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01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建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70********,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盗窃罪,于1987年12月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8月8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绑架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05月0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0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土比日哈、杨某俊、刘俊、吴刚、罗卫、王朝福、王友明、柳启康、吴贤友、罗永兵、杨军、李加兴、权裕峰、张德刚、孙涛、余建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6年04月26日,西昌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土比日哈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07月07日以西市检诉刑不诉【2016】34号对土比日哈作出不起诉决定,因该案发现新的证据,原认定的案件事实、定性发生改变,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9号依法撤销西市检诉刑不诉【2016】34号对土比日哈的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2002年,褚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西昌市礼州镇、高枧乡、西宁等地开设赌场,以“纵队”方式聚众赌博,并网罗、纠集张德刚、孙涛、余建春、罗某甲(已过追诉时效)等人为赌场望风、看场、抽头、放水,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2002年至2003年,褚某为了赌场利益,指使张德刚等人非法侵入王某甲家逼债。期间,褚某组织张德刚、孙涛、余建春等人到德昌县、冕宁县等地为朋友出头扎场子,聚众斗殴,褚某等人“社会威名”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了以褚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后褚某开始深入基层政权,2005年褚某当选西昌市**村**组组长,2007年当选**村村长。为了垄断**村辖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2008年褚某成立了**村车队,2009年成立西昌市**有限责任公司,并网罗土比日哈充当暴力打手,随后组织车队队长杨某俊、水泥供应商刘俊以及多名车队驾驶员打着村上旗号,利用公权谋私,垄断了**村辖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以及砂石、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此外,褚某、土比日哈、杨某俊、刘俊等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褚某等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树立了褚某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此后,褚某通过开设公司、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聚敛钱财。褚某通过前期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的社会威名的基础上,不断网罗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褚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土比日哈、杨某俊、刘俊、吴刚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罗卫、王朝福、王友明、柳启康、李加兴、吴贤友、罗永兵、杨军、权裕峰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分明,褚某主要负责领导土比日哈、杨某俊、刘俊使用威胁、滋扰、聚众造势以及软暴力手段,以黑护商,维护组织利益。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服从统一安排、相互团结”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2002年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张德刚、孙涛、余建春、罗某甲在西昌市多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非法放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将非法收入以发工资的形式分配给张德刚、孙涛、罗某甲、余建春等人。2008年开始,褚某先后成立**村车队,**公司,**公司分公司,并组织杨某俊、刘俊等人通过强迫交易获得**村地界内各建设工程的土方、砂石、水泥、砖的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了巨额资产。为网罗人员,褚某通过强迫交易的手段强揽工程后,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向组织成员提供运输机会,发放运费等方式来吸收和支配其组织成员,从而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壮大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威胁、滋扰、聚众造势以及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领导者褚某利用在基层群众组织中担任村长职务便利,以为村民谋利为借口,通过强迫交易手段,垄断西昌市**乡**村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以及砂石、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称霸一方。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西昌市高枧乡中所村及周边的建设行业及基层政权产生重大影响,对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08年褚某成立了**村车队,褚某是车队总负责人,随后褚某网罗刘俊负责水泥供应,网罗杨某俊作为车队队长。在成立车队以及后面车队运作过程中,褚某向车队驾驶员安排以后中所村的建设工地只能由他们承揽相关业务,为保证他们的利益,如果外面人来承揽,驾驶员就要及时阻拦,并通知褚某、杨某俊进行统一安排。

1.褚某、杨某俊、刘俊、罗卫、王友明、王朝福、李加兴**乡**村**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0年至2014年,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分别承建了**乡**村**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九个标段。**乡**村安置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期间,褚某、杨某俊、刘俊等人打着为村民谋利的口号,要求各承建商将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必须交给他们来承做,承建商找来的材料供应商被杨某俊、罗卫、王友明、王朝福、李加兴阻拦,后面各承建商了解到**村地界内的建筑工程都是由褚某等人在承做,价格由褚某确定,其他承包商和供应商根本无法进场。最终承建商被迫将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由褚某、杨某俊、刘俊等人。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因褚某等人的强迫交易行为导致建筑成本增加,造成承建商经营亏损。经会计鉴定,**乡**村**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额高达3900余万元。

2.褚某、杨某俊、柳启康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路**号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1年至2013年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路**号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甲因担心本地村民阻工闹事,工程开工前便找到褚某,请其对项目关照。工程开工后,褚某到项目工地上,以照顾本地村民的名义,要求将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拿给他来承做,否则村民将要阻工、闹事。张某甲迫于无奈,向公司总经理任某甲汇报后,由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褚某、业主方凉山州**委一起商讨土石方价格,项目中标价格为17元每方,当时市场价格为17元每方,褚某要价24元每方,因业主方知道除褚某以外,没有人敢来承做,于是默认了该价格,最后三方以土石方24元每方的价格签署了三方合同。后来,褚某又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项目的砂石、砖等原材料强揽供应。中途由于转用商品混泥土,从褚某那里购买的砂石减少,褚某一方车队的驾驶员柳启康等人就到工地上堵门,将商品混泥土车辆阻拦,阻止车辆进入工地。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请业主方出面解决,业主方派人找褚某协商此事后,褚某才叫堵门的驾驶员撤离。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该项目土石方3万余方,中标价与褚某拉运价相差20万元。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120余万元。

3.褚某、杨某俊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路**号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2年至201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路**号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土石方的中标价是17元每方,鉴于承建**路**号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期间发生的阻工情况,因担心再次被阻工,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甲和业主方凉山州**委、褚某三方签订了三方合同,由褚某以24元每方的价格承包该项目土石方挖运,同时被迫让褚某供应了该项目的砂石、砖等原材料。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该项目10000余方土石方,差价15万元。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50余万元。

4.褚某、杨某俊、吴刚、柳启康、罗卫、罗永兵、王朝福、王友明、杨军、吴贤友、权裕峰凉山州**建设有限公司**路**号**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1年至2013年凉山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路**号**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因了解到其他工地都是褚某在承做,其他人无法参与的情况下,在褚某提出土石方挖运每方高于市场价8元的情况下,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将土石方项目交给褚某来承做。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商砼,未向褚某购买水泥、砂石、砖等材料,于是车队队长杨某俊带领车队驾驶员吴刚、罗卫、罗永兵、柳启康、王友明、王朝福、杨军、吴贤友、权裕峰等人用车将运输商砼的车辆阻拦后经业主方凉山州**局与褚某协商,业主方答应给**村10万元,褚某才让杨某俊等人撤离。至今,该10万元尚未支付。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10余万元。

5.褚某、杨某俊、刘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段**号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2年至201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路**段**号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褚某、杨某俊、刘俊要求承建商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给他们来承做,价格由他们定,否则要求承建商给他们10万元,并且刘俊带人阻拦承建商购买的水泥进入工地,最终承建商被迫同意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给褚某等人来承做。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30余万元。

6.褚某、杨某俊、刘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号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1年至2013年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路**号建设项目。工地进场施工前,被当地村民阻工建设期间,褚某、杨某俊、刘俊等人又要求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给他们承做,承建商了解到**村地界内的建设项目只能由褚某承做,其他人不敢进来承做,已经形成了只有本地人承做的模式,最终承建方迫于无奈将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项目和砂石、水泥、砖等材料供应交给褚某、杨某俊、刘俊。经承建商与业主方凉山州**局协商,最终土方高出的价格由业主方承担。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16余万元。

7.褚某、杨某俊、刘俊、吴刚、柳启康、罗卫、王友明、王朝福、李加兴、吴贤友**国际商住小区强迫交易案

2013年至2015年,四川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国际商住小区项目,邓某甲作为分包商承建该项目。修建期间,褚某、杨某俊、刘俊为得到该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回填以及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组织吴刚、罗卫、王友明、王朝福、柳启康、李加兴、吴贤友等采取堵门阻工的方式造成工地停工2、3天,最终邓某甲迫于无奈将该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回填以及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给褚某等人来承做。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2000余万元。

8.褚某、杨某俊、刘俊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局**大队**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4年至2017年,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局**大队承建**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褚某、杨某俊等人打着以照顾失地村民的理由,强行要求承建商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供应交给他们来承做,同时车队驾驶员多次将工地大门封堵,不让车队以外的车辆进出,承建商迫于无奈只好同意将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回填,砂石、水泥、砖等原材料的供应交给褚某承做,驾驶员才撤离。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高达1800余万元。

9.褚某、杨某俊、刘俊凉山州**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5年至2018年凉山州**司承建**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工地开工时,杨某俊、刘俊带人到工地阻拦水泥车,并威胁项目现场负责人,要求将工地的土石方挖运和砂石、水泥、砖等材料供应交由褚某承做。凉山州**司负责人李某甲计划将该项目土石方挖运交给其三弟李某乙承做,因为李某乙以17元每方的市场价分包了凉山州**司的凉山卫校工程土石方项目,拥有自己的人员设备。于是李某甲多次找到褚某协商,提出自己做土石方,给褚某抽钱,但均遭到褚某拒绝,同时褚某要求土石方挖运29元每方。后经李某甲二弟李某丙找褚某商谈,最后褚某以27元每方的价格强揽了该项目的土石方项目,同时项目的砂石、水泥、砖也由褚某以高于市场价强行供应。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180余万元。

10.褚某、杨某俊、刘俊凉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强迫交易案

2015年至2018年凉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路**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期间,承建商了解到**村地界工地的土石方挖运和砂石、水泥、砖等材料供应只能由褚某供应,否则会遭受阻工,于是承建商主动找褚某谈,由于褚某定价过高,态度强硬,承建商在自己有人员设备,明知交给褚某做会亏本的情况下,被迫无奈将土石方挖运和砂石、水泥、砖等材料供应交给褚某承做。施工中杨某俊具体负责土石方挖运回填等运输工作,刘俊具体负责水泥供应。经会计鉴定,该项目强迫交易额共计100余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褚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吕某某与西昌市**乡**村一组王某乙、甘某某等36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用该村36户村民位于西昌市**馆东侧的39.47亩农用地来种植农作物,为了更好的利用这片土地,吕某某欲对这片土地的低洼部位回填土方,前期褚某便安排**乡**所车队将其承包工地挖出的连砂石、土石方倾倒在该片农用地上,后面褚某继续按照原合同直接接手承包该片土地,并一直安排车队将**村辖区内建筑工地挖运的连砂石、土石方倾倒在该片农用地上,导致这片土地无法耕种。经鉴定:该39.47亩农用地已被严重破坏,复耕费用高达222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

褚某,杨某俊、土比日哈、刘俊,吴刚、罗永兵、罗卫、柳启康、王友明、王朝福、杨军、李加兴、吴贤友、权裕峰西昌市**酒店非法拘禁案

由于褚某高价强揽土石方挖运,导致**小区的几个标段的项目超预算,几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无法按时支付部分工程款,导致褚某不能按时支付刘俊的水泥款及吴刚、罗永兵等中所村车队驾驶员在这些工地拉运土方的运费。2014年年初春节前,吴刚、罗永兵等驾驶员找褚某结算运费时,褚某称只有工程老板将材料款、工程款结算了才能给他们结算运费,于是褚某便安排、指使杨某俊、刘俊、土比日哈、吴刚、罗永兵、罗卫、柳启康、王友明、王朝福、杨军、李加兴、吴贤友、权裕峰等人将欠其材料款、工程款的项目负责人周某甲、徐某甲、张某乙、许某某控制在西昌市**酒店客房内,限制项目负责人人身自由,要求项目负责人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后才能离开。许某某因其保时捷汽车被强行扣留作为担保,褚某等人才让其离开。周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在被非法拘禁2至3天后,由所在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材料款后才被释放。

(四)寻衅滋事罪

1.褚某、土比日哈西昌市城南水果市场正义路冻库寻衅滋事案

2013年02月8日,被害人黄某甲前夫钱某甲在西昌市城南水果市场与王某丙(褚某侄儿)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钱某甲动手殴打了王某丙,褚某在得知王某丙被打后,邀约土比日哈(土比日哈携带管制器械)等人及高某甲、武某某等**村车队的驾驶员约六七十人到城南水果市场,钱某甲得知消息后逃走,褚某、土比日哈等人将被害人的冻库围堵两个小时左右,禁止被害人向提货人发货,当时正值春节前夕水果销售高峰期,前来取货的客户较多,褚某、土比日哈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及周边商铺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2. 褚某、土比日哈喜德县**乡*村寻衅滋事案

2009年05、06月褚某与王某丁、王某戊等人合伙经营喜德县**乡境内的**砖厂,该砖厂在修建道路时,将喜德县**乡**村**组村民某某家亲属的坟地挖毁,某某便邀约曲某某等人去砖厂讨要说法,褚某得知消息后便带领土比日哈等人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褚某指使土比日哈等人使用砖头对被害人某某、曲某某进行殴打。

3. 褚某、土比日哈西昌市**酒吧寻衅滋事案

因夏某某和土比日哈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加之夏某某欠褚某砖款,土比日哈多次找夏某某催收这两笔资金未果,2015年4月17日晚21时许,土比日哈邀约土某甲(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持砍刀冲到夏某某经营的**酒吧,对夏某某及在夏某某酒吧消费的马某某、冯某甲、徐某乙等人进行砍杀,同时还对酒吧的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夏某某达一处损伤轻伤一级、一处损伤轻伤二级,冯某甲损伤轻伤二级,马某某损伤轻伤二级,徐某乙损伤轻微伤。

案发后,在土比日哈被羁押期间,褚某出面找到夏某某,要求和解,并答应赔偿夏某某20万元人民币,夏某某、马某甲、冯某某、徐某乙迫于褚某社会地位和压力答应和解,拒绝做伤情鉴定,并出具书面谅解书。最后20万元赔偿款扣除夏某某欠褚某2万元砖款及夏某某欠土比日哈的10万元,夏某某等人实得8万元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褚某、土比日哈非法侵入石某某住宅案

2011年期间,褚某和被害人石某某合伙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为让石某某退还褚某的投资款项,褚某打听到石某某在西昌的住址后,带领土比日哈及土比日哈的两名手下到其住址等候,看见石某某的姨妹毛某某带两个小孩回家时,褚某等人逼迫毛某某打开石某某的家门,强行进入石某某家,毛某某要求褚某等人退出房屋时遭到拒绝,同时褚某等人言语威胁并殴打毛某某,打砸电风扇、茶几和茶杯,造成毛某某鼻子和牙齿出血,两个小孩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哭,直到两个多小时后警察到达现场以后,褚某、土比日哈等人才离开石某某家。

(六)违法事件

王某己被殴打事件

2012年期间,被害人王某己担任西昌市**村**小区建设项目监理时,在工地因错车与**村车队驾驶员王朝福发生矛盾,后褚某召集中所村车队驾驶员到场,褚某、王朝福等多人对王某己实施殴打。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和违法事件

(一)开设赌场罪

1.褚某、张德刚、孙涛、余建春西昌市礼州开设赌场案

2002年褚某伙同赵某某(已过追诉时效)等人,在西昌市礼州镇赵某某家、李某丁家、龙居园、桂林村大坝口、周家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打“纵队”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安排张德刚放风,孙涛、余建春负责放水钱,赌场每天抽头渔利几千元,共计获利10余万元。

2.褚某、张德刚、孙涛、余建春西昌市高枧、川兴开设赌场案

2002年褚某伙同朱某甲(已过追诉时效)等人,在西昌市高枧、川兴的明亮桑拿城、川兴园艺场、奇福乐园、左某某家附近山庄等地开设赌场,以打“纵队”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褚某安排张德刚、孙涛、余建春负责记账、放水钱、收账等,赌场每天抽头渔利上万元,共计获利数10万元。

(二)聚众斗殴罪

1.褚某、张德刚、孙涛冕宁冶勒聚众斗殴案

2002年期间,李某丙在四川省冕宁县**乡水海子开采矿石,与相邻的采矿人徐某丙因越界采矿发生矛盾,褚某为帮助李某丙出头,便安排张德刚、孙涛、罗某甲带领十多人到李某丙在冕宁冶勒的矿山上。张德刚、孙涛、罗某乙到矿山后与徐某丙的人发生冲突,双方在选矿厂门口手持钢管、钢筋、木棒僵持,并用石头以及矿山上的炸药、雷管制作简易爆炸物相互投掷进行殴斗。

2.褚某、张德刚、孙涛、余建春德昌聚众斗殴案

2002年6月24日,王某己、徐某丁、刘某甲等人将德昌县客运中心收购,原承包该客运中心餐馆、旅馆的周某乙等人因承包期限未满,不愿将餐馆、旅馆移交给王某己等人,为此,王某己等人联系了褚某帮忙,褚某带领张德刚、孙涛、余建春等数十人前往德昌客运中心,将客运中心的餐馆、旅馆收回给王某庚等人,在收房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相互使用棍棒、钢管等凶器相互殴斗。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褚某、张德刚冕宁**镇非法侵入住宅案

2002年06月期间,周某丙邀约被害人王某辛到西昌市姜坡路的纵队赌博场所参与赌博,因所带赌资输光,便向放高利贷的褚某、张德刚等人借款10万元,因未及时归还所借高利贷,褚某便安排张德刚等人到冕宁县**镇王某辛家中逼账,张德刚等人强行进入王某辛家中后,威胁其家人如果不还钱就不走人,张德刚等人赖在被害人家中吃住不走,直到被害人和褚某谈妥还款事宜后才离开,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非法拘禁罪

张德刚非法拘禁李某戊案

2002年05月褚某伙同陶某某、朱某乙等人在西昌市**镇**辖区开设赌场、抽头、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2002年05月会东县的冯某乙、李某戊、廖某甲、胡某甲、罗某丙等五人受朱某乙邀约到高枧褚某等人开设“纵队”赌场参与赌博,李某戊、冯某乙等人参赌后从赌场回宾馆的路上,张德刚伙同他人将李某戊强行拖上一辆面包车带走,而后冯某乙接到朱某乙的电话,称因为参赌人员说朱某乙伙同冯某乙等人在赌场上出老千打假牌,要求他们赔钱,现在把李某戊扣押,要求冯某乙他们拿16万来赎李某戊,最后,冯某乙等人筹了11万元交给朱某乙,李某戊在被张德刚等人非法拘禁两天后,趁看守人员不备逃离现场。

(五)违法事实

褚某故意毁坏李某丙己财物事件

2003年褚某因建房需获得邻居李某己自留地,因李某己不肯将自己的土地让出来,双方发生纠纷,期间李某己家人被褚某、张德刚等人威胁,同时褚某安排张德刚带人将李某及修建的地基和简易房屋强行拆除。后李某己就土地纠纷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2005年左右的一天李某己向褚某提起要求褚某履行民事判决,两人发生口角,褚某将一碗米粉泼洒在李某己头上。

三、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强迫交易罪

褚某西昌市**路海鲜市场强迫交易案

1998年09月间,西昌市**路经营海鲜的个体商贩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庚(另案处理)为垄断经营而邀约邓某某(已判刑)等人帮其控制他人经营的海鲜。邓某某等人负责给其他海鲜门市打招呼,要求到杨某甲门市进货。1998年10月,经营海鲜的程某某(另案处理)见此情况,也邀约褚某、高某乙(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任某乙(另案处理)与之对抗。之后杨某甲、程某某合伙共同垄断海鲜市场,随后又将经营海鲜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拉入伙。杨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褚某等人与几家经营者作了利益分配。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02月,邓某某、杨某乙、任某乙、褚某、高某乙、程某某等人对其他海鲜个体户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强买强卖,垄断经营获取暴利。

(二)故意伤害罪

1.褚某川兴故意伤害案

1999年2月3日,褚某与苏某某在西昌市**镇的新沙滩因债务引起纠纷,被苏某某的朋友罗某丁等人殴打,之后,褚某通过电话邀约高某乙(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任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高某乙、杨某乙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赶到西昌市川兴粮站附近,遇到褚某、罗某丁等人,高某乙、杨某乙等人不顾川兴派出所治安员和实习民警的劝阻,持刀将罗某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丁的头部和右手的伤情均为轻伤。褚某因该案于2001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土比日哈故意伤害案

2009年年底,土比日哈为竞选西昌市**乡**村村长,与上一届村长肖某甲私下协商,答应给肖某甲好处,让肖某甲退出,并让其将自己推选为下一届的村长候选人。之后,土比日哈发现肖某甲反悔,二人因此发生矛盾。2010年10月30日,土比日哈开车到**乡**村,找到正在田间劳动的被害人肖某甲,双方发生撕扯,肖某某甲回到**村**组自己家中。土比日哈继续追到肖某甲家中,带领手下持刀将肖某乙、肖某丙、吉某某砍伤,经鉴定肖某甲、吉某某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三)赌博罪

张德刚赌博案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张德刚伙同周某丁(已判刑)、杨某丙(已判刑),在西昌市“怡景”茶楼、 元德酒店、海王宫夜总会、顺华酒店、西郊刘某乙家等地开设赌场,先后分别邀约多人以 “压金花”及打麻将等方式多次聚众赌博,由周某丁、张德刚负责“抽头”,向参赌人员“放水”,非法获利90000余元。

(四)开设赌场罪

孙涛开设赌场案

2015年上半年,孙涛先后在西昌市中意广场茶楼、美丽山水大酒店茶楼内开设赌场,邀约多人以“打大贰”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内安排人员放高利贷,该赌场在经营期间盈利数十万元。在美丽山水大酒店茶楼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张某乙因输钱并借了赌场内高利贷无力偿还,于2015年4月20日在西昌市美丽山水大酒店**房间服农药自杀身亡。

(五)寻衅滋事罪

土比日哈寻衅滋事案

2015年8月初,被害人阿某某到西昌市**路**酒吧找朋友吉某某,走到酒吧门口时,刚好遇到土比日哈出来,土比日哈与阿某某相互不认识也没有矛盾,阿某某看了土比日哈一眼,土比日哈就用砍刀将阿某某的手臂砍伤。之后,阿某某得知当天将他砍伤的土比日哈和褚某的关系后,便通过朋友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乙找褚某解决此事,后阿某某获2、3万元赔偿。

(六)敲诈勒索罪

土比日哈敲诈勒索案

2016年07月04日11时许,土比日哈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该车系柴油版)在中国石油凉山销售分公司西昌市四公里半加油站加油,因土比日哈接打电话,未与加油员沟通,加油员误将100元97号汽油加入该车油箱,事发凉山州石油公司马上向土比日哈赔礼道歉并主动协商解决此事,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因土比日哈所提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和解。事发后,土比日哈将车辆停留在该加油站的加油机旁长达188天(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1月7日),影响了该加油站正常的经营管理,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此期间,中石油凉山分公司多次通知、函告知土比史哈协商解决此事并将其留置在加油站的黑色奔驰车移走,但土比日哈以事情未解决为由拒接将该车挪走,中石油凉山分公司为了防止消防安全事故的生,2017年1月7日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雇佣拖车将该车挪至西昌市合顺停车场停放,并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避免造成车辆损坏。同时土比日哈还两次将年老生病的父母带到凉山州石油公司办公楼内,其中一次在该公司会议室滞留长达十日,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土比日哈通过上述手段要挟凉山州石油公司,最终凉山州石油公司支付土比日哈16万人民币。

(七)职务侵占罪

褚某职务侵占案

2009年,褚某出资200万元,高某丙出资800万元,共同筹建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高某丙和褚某各占40%的股份,钱某乙占20%的股份。2012年12月,褚某以300万元收购高某丙在该公司30%的股份,但未支付高某丙收购款。2016年,褚某又准备以100万元收购高某丙在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剩余10%的股份,因价格原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同年7月,褚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假冒高某丙的签名,随后到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变更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资料,将高某丙价值100万元的10%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褚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2016年,褚某通过其驾驶员黄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汪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称能买到“海关罚没车”,并称这种车能办理正规手续。之后,褚某决定通过汪某某的介绍以150万元的价格从熊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黑色路虎揽胜行政版越野车(该款车当时的市场价约260万元左右),同时约定先付30万元定金,交付车辆时付50万元,车辆办理完上户等手续后支付余款70万元。

熊某某将车辆交付褚某后,褚某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人民币给熊某某。因熊某某一直未能提供该车的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导致该车不能办理车辆上户等手续,为避免无牌照使用车辆不方便的麻烦,2018年褚某安排黄某乙到成都给该车办理了一套假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等手续。2019年8月,褚某得知有人举报他的犯罪事实中涉及这辆路虎车时,褚某又安排驾驶员黄某乙将该车出售。

(九)信用卡诈骗罪

孙涛信用卡诈骗案

2013年7月1日,孙涛在中国银行凉山分行三岔口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20万的信用卡。2015年04 月25日,孙涛使用该信用卡在西昌市**服装批发的刷卡机连续刷卡消费两次,每次的金额都是5万元。之后,因孙涛未按期还款,截止 2016年05月28日,欠款本金人民币 97587.97元,本息合计 136183.83 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自2015年7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的方式向孙涛催收欠款,孙涛均不归还欠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于2018年4月8日以孙涛拒不归还欠款涉嫌犯罪,向西昌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11月27日孙涛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涛于2018年11月28日将拖欠中国银行凉山分行的资金本息共计136183.83元全部结清,并取得该行的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下列财物:

一.公司及公司投资:1.冻结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褚某名下60%的股份;2.冻结凉山州**置业有限公司褚某名下10%的股份;3.冻结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普格**建材有限公司70%的相关股份。

二.不动产:1.冻结褚某实际出资、购买的位于西昌市**乡**所**组寄于高某丙名下的国有出让土地,并在该土地上修建一栋四层框架房屋、一栋七层加地下停车场框架房屋。

三.保险:冻结褚某本人投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15份保险,所交保费1908963.18元,合计现金价值为1264199.17元。

四.存款:1.冻结褚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南坛支行账户内2811.81元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南坛支行账户内11924.25元存款;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枧分理处账户内93.84元存款;2.冻结褚某妻子周某丙名下中国农行西昌风情园中路分理处内114962.7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山水阳光分理处内6400.99元;3.冻结杨某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山水阳光分理处内455257.24元存款;4.冻结刘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山水阳光分理处内存款26444.54元。

五.车辆:1.扣押褚某名下丰田越野车;2.扣押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行政加长版越野车一辆;3.扣押刘俊名下路虎发现四越野车;4.扣押杨某俊名下路虎发现四越野车;5.扣押马某丙名下,实际为土比日哈所有的奔驰GL350黑色柴油版越野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土比日哈、杨某俊、刘俊、吴刚、罗卫、王朝福、王友明、柳启康、李加兴、吴贤友、罗永兵、杨军、权裕峰无视国家法律,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威胁、滋扰、暴力、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西昌市**乡**村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了非法控制,使当地范围内遭受合法利益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褚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被告人褚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1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3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侵入住宅2起;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开设赌场2起;聚众斗殴2起;职务侵占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

被告人土比日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4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伤害1起,致2人轻伤;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土比日哈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

被告人杨某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10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俊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

被告人刘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7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

被告人吴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在参与的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被告人吴刚在参与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吴刚在判处缓刑前有漏罪,判处缓刑后再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卫、王朝福、王友明、柳启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3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卫、王朝福、王友明、柳启康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李加兴、吴贤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加兴、吴贤友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罗永兵、杨军、权裕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强迫交易1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兵、杨军、权裕峰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张德刚实施赌博1起;开设赌场2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刚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孙涛实施开设赌场3起;聚众斗殴2起;信用卡诈骗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涛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孙涛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涛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余建春实施开设赌场2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建春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以上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强迫交易罪应以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寻衅滋事罪应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开设赌场罪应以情节严重处罚;聚众斗殴罪应以人数多、规模大、持械聚众斗殴处罚;敲诈勒索罪应以数额巨大处罚;职务侵占罪应以数额巨大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情节严重处罚;信用卡诈骗罪应以数额较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扣押的财物作为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其余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映萍

张昌禄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俊、刘俊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土比日哈、吴刚、柳启康、罗卫、王朝福、王友明、罗永兵、张德刚、孙涛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吴贤友、杨军、李加兴、权裕峰、余建春在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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