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身证号xxxx,彝族,初中文化,家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禇丽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禇丽香以虚构的身份、虚构的事实为由,骗取被害人闭某某383229.6元人民币。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禇丽香将所骗取的钱财全部退还被害人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禇丽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禇丽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检察官助理:杨伟贤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507****。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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