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401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公租房。因扰乱派出所秩序,2017年4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警告;因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被告人裴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月租金1000元价格,租用南昌市新建区**新区******栋**元**室,2020年5月上旬开始,容留妇女杨某、陶某某以每次性交易13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每接待一位客人杨某、陶某某获取100元,多余的钱转给被告人裴某某。2020年5月21日,卖淫女杨某、陶某某正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时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抓获,同时抓获为卖淫提供场所的被告人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杨某、朱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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