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63号
被告人裴灵芝,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栋**号**号),201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城管协管员,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号),2019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灵芝、章某、陶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裴灵芝贩卖毒品给章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1300元麻古和冰毒(约0.73克)给被告人章某。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1300元麻古和冰毒(约0.73克)给被告人章某。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2600元麻古和冰毒(约1.46克)给被告人章某。
4、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1300元麻古和冰毒(约0.73克)给被告人章某。
5、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3600元麻古和冰毒(约2克)给被告人章某。
6、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2650元麻古和冰毒(约1.46克)给章某。
7、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4500元麻古和冰毒(约2.19克)给被告人章某。
8、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裴灵芝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楼道内贩卖人民币4200元麻古和冰毒(约2.19克)给被告人章某。
二、被告人章某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7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章某购买人民币1100元毒品,被告人章某从裴灵芝处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超市附近将毒品交给李某某。
三、被告人章某、陶某贩卖毒品给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28日,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联系被告人章某购买人民币1500元冰毒和麻古(麻古0.17克、冰毒0.56克)。2020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章某在裴灵芝处购得毒品后,便安排被告人陶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路附近将毒品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当场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现金。被告人陶某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了被告人章某。
2、2020年7月29日下午,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再次联系被告人章某购买人民币3000元冰毒和麻古,被告人章某便伙同被告人陶某在裴灵芝处购得毒品,并安排被告人陶某按照约定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超市门口进行交易,被告人陶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在出租车上等待的被告人章某亦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被告人章某持有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23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章某、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裴灵芝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毒品、毒资等物证;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裴灵芝、章某、陶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灵芝、章某、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灵芝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约11.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灵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章某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被告人陶某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裴灵芝、章某、陶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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