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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4********,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土地使用证,采取虚构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的手段,于2015年5月,在其定陶县**办公室内,以定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庞某某、齐某某签订库房建设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庞某某、齐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又以标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庞某某、齐某某7万元后逃匿,共计骗取被害人庞某某、齐某某17万元。

2、被告人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具有土地使用权及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的手段,于2015年5月25日,在其定陶县**办公室内,以定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地热井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保证金10万元,后又以标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7.7万元后逃匿,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证人裴某乙、杜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庞某某、齐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裴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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