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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裴某乙等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刑拘前租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刑拘前租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现住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刑拘前租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本院退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在逃)租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设为诈骗窝点,通过网上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号、QQ号、微信号以及精准的网贷****,打电话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收取手续费、验证金等为由,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被害人钱某某。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等人离开晋城后,被告人裴某甲继续在晋城以同样的手段单独实施诈骗。

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被告人裴某乙、裴某丙、许某某(在逃)等人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继续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裴某甲等人给被害人提供的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号为网络博彩网站的上分充值账户,被告人通过网络博彩投注的方式洗钱后再将骗得的钱款提现至自已的银行账户,后将钱款用于网上赌博等个人挥霍。已核实涉案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被告人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在逃)等人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人员,使用QQ号79226****(昵称“平安普惠-财务部”)、69069****(昵称“平安普惠-小房”)、136419****(昵称“平安普惠-小赵”)、手机号1821332****,给江苏无锡的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并用QQ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给张某甲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为由,分三次让被害人张某甲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金额分别是1613元、1380元、14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钱款4393元。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在逃)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手机号1878725****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居住在广州增城区被害张某乙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后又用QQ号69069****(昵称“平安普惠-小房”)添加被害人张某乙的QQ,以办贷款需要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分多次某某甲至指定银行账户,共计诈骗张某乙钱款12196元。

3、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在逃)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手机号1878725****、1821335****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宁夏盐池县被害人张某丙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后又用QQ号90528****(昵称“平安普惠-小房”)、286192****(昵称“自由如风”)添加被害人张某丙的QQ,以办贷款需要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分多次某某甲至指定银行账户,共计诈骗张某丙钱款5000元。

4、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在逃)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手机号1821335****和1878725****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给江西赣州被害人罗某某打电话,并用QQ号286719****(昵称“平安普惠一小房”)添加罗某某的QQ,以办理贷款刷流水、收取验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罗某某钱款5000元。

5、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裴某甲在晋城市市城区使用手机号1914886****、1852807****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江西进贤县被害人吴某某打电话,并用QQ号286779****(昵称“平安普惠”)、136419****(昵称“平安普惠一小赵”)添加被害人吴某某的QQ,以给吴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缴纳验证金为由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6000元。

6、2019年9月26日、9月27日,被告人裴某甲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宁夏中宁县被害人沈某某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期间裴某甲又让沈某某添加其QQ号90528****(昵称“平安普惠一小房”)、10709****(昵称“平安普惠”)、微信号panh****(昵称“A《平安普惠》”),之后通过QQ、微信****,以给沈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缴纳验证金为由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沈某某钱款10000元。

7、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裴某甲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陕西韩城市被害人阮某某打电话,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后裴某甲又让被害人添加其QQ号10709****(昵称“平安普惠”),最终通过QQ聊天发送虚假的电子版贷款合同等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需要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阮某某钱款10170元。

8、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裴某甲在晋城市城区使用手机号1914886****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广东省东莞市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并用QQ号10709****(昵称“平安普惠”)、90528****(昵称“平安普惠”)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的QQ,采用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钱款10000元。

9、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被告人裴某乙、裴某丙、徐某某(在逃)等人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张某丁打电话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随后又让张某丁添加所谓的客服微信,裴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进一步取得被****,最终以需要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名义,诈骗钱款4490元。

10、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等人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谎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后添加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在微信里继续以刷流水、缴纳验证金等名义诈骗,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2000元。

1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裴某甲伙同裴某乙、裴某丙三人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手机号1702963****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给陕西府谷县被害人张某戊打电话,并使用微信号wxidf1kx106un6****(昵称“kf007)添加被害人张某戊的微信,之后又将被害人拉入一个微信****,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戊钱款5000元。

以上案件,被告人裴某甲共同作案7起、单独作案4起,共计11起,诈骗数额74249元;被告人裴某乙共同作案7起,诈骗数额38079元; 被告人林某某共同作案4起,诈骗数额26589元;被告人裴某丙共同作案3起,诈骗数额1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某某乙等11人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7.物证: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某拒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丙等人冒充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三人到案后至审查起诉期间,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至20000元的刑罚;判处被告人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的刑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判处被告人裴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翟兴兴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林某某、裴某丁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财务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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