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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朱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裴某甲(绰号老某某、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里**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单元**室。2001年2月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98********,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朱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卞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裴某甲按照上家“芋包”(另案处理)的要求,通过被告人刘某某认识林某乙(另案处理),由林某乙先后组织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卞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等地为电信诈骗团伙取款,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其中,被告人裴某甲负责与上家联络、交接赃款,分占所取赃款总额的0.2%;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驾驶作案车辆、记账、取款等工作,林某乙承诺另给好处费;被告人朱某某负责作被告人裴某甲的“人质”,保证所取款项顺利交接,林某乙承诺另给好处费;被告人涂某某负责作提供押金的金主“萍某某”的“人质”,保证款项顺利回款,分占所取赃款总额的0.2%。被告人卞某某负责网银转账、转移赃款工作,按日领取工资;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安排取款人员吃住、取款、分发银行卡工作,林某乙承诺另给好处费;被告人吴某某协助陈某甲管理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的吃住、取款、分发银行卡工作,三被告人均按日领取工资。

2019年1月19日,被害人陈某丙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酒店住宿时,被人微信联络以投注赌博网站赚钱为由实施诈骗,将人民币350000元转至指定账户,由被告人裴某甲、朱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卞某某进行转账、组织杨某某、林某甲等人进行取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裴某甲、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指示,将发放出去取款的111张银行卡收回保管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新村**单元**号的住宅处。2019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时一并扣押该批银行卡,并查实其中83张银行卡为他人所有的银行卡。

2.2019年2月22日,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从其居住的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酒店**号房扣押39张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交代这些用于取赃款的银行卡是由其拿到上述酒店进行保管。经查,上述39张银行卡均为他人所有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朱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卞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朱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卞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七册、起诉书六十八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十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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