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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裴**,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丘市高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东风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汇豪天下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于2019年3月7日本院退回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4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4月28日本院退回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5 月27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5日裴**注册成立办理了商丘市高新肥业有限公司,裴**和宁**、兰**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法人为裴**,在2011年9月份,裴**作为商丘市高新肥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扩大公司生产用公司的厂房、生产设备、办公用房等作为抵押和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公司为商丘市高新肥业公司提供担保,商丘市高新肥业公司向原商丘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商丘市高新肥业公司、裴**向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商丘市高新肥业公司、裴**向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部分没有所有权,且在担保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公司担保的人民币100万元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时大量转移公司、个人财产,裴**取得人民币100万元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部分挪作它用。在2018年8、9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后倒闭,后裴**没有按期归还贷款并且失联。在2012年9月份贷款到期后梁苑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银行归还贷款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裴**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裴**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6637066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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