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安庆市大观区长江、皖河、西江等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巨网河段(同马大堤138至139碑之间)内放置10个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7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巨网河段禁渔区取地笼时被巡逻的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地笼10个,水产品若干;后经称重,小龙虾1.8斤、河虾0.4斤。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并依法传唤裴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大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认定,裴某某所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地点——皖河巨网河段(同马大堤138至139碑之间)位于长江安庆段大口鲶长吻鮠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属于禁捕区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禁渔区、禁渔期和禁用渔具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515549****.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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