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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裴某某明知自己承包的泗阳县**镇**居委会**组的16.8亩集体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并建设水上游乐中心,经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停建整改及爱园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被告人裴某某未停改整顿,反而继续施工建设。2019年8月,经泗阳县自然资源局测绘,该水上游乐中心项目硬化面积为6581平方米(9.8715亩),其中基本农田5828平方米(8.742亩),一般农地753平方米(1.12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土地流转协议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35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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