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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港澳证件号码:1541060(8),汉族,大专文化,珠海市**商行经营者,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栋**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自2019年年初,在其经营的珠海市**商行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大厦**座**室的店铺内,向他人销售标有“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项链、手镯、耳环等首饰。2019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项链、手镯、耳环等共计30余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待销售商品中23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9年9月9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裴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搜查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大厦**座**室的珠海市**商行,并扣押了印有“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首饰的经过以及首饰上标有的销售价格。

2.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书证,证实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中国注册了“Cartier”、“VCA”、“PIAGET”字样的商标用于珠宝、首饰等商品。

3.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公安人员从涉案店铺内查获的使用“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首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静安分局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裴某某的到案经过。

6.静安分局收集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裴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简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案犯身份卡》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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