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908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号**。曾于2009年7月因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裴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六马路附近,以8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4瓶,每瓶6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4.辨认等笔录:证人丁某某辨认被告人裴某某的笔录、被告人裴某某辨认证人丁某某的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及证人辨认交易毒品同种包装的照片、被告人裴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照片、涉案内容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裴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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