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一社,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裴某某与朱某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时,趁朱某某手机损坏之机,遂向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谎称朱某某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索要“保释金”等钱款,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钱款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琼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