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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喀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喀左段征占由被告人裴某某实际控制的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土地、厂房及设备,喀左县**办委托朝阳**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土地及资产进行评估,2014年4月,被告人裴某某认为*乙公司的评估价格太低,并且未将停产损失进行评估,遂向朝阳市**办公室主任倪某某提出换评估公司另行评估,倪某某同意后,裴某某找到辽宁**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经*丙公司再次评估,*甲公司**期间的经营损失评估为672万元,因此经营损失不符合朝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裴某某又找到倪某某,并承诺给倪某某重谢,倪某某同意喀左县**办以*丙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并于2014年6月12日向喀左县**办发“关于同意签订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协议函”,喀左县**办与*甲公司签订补偿协议。2014年5月,*甲公司获得35,251,200.00元补偿款。2014年8月的一天,裴某某送给倪某某人民币60万元,倪某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喀左县监察委员会财务扣押清单;2.书证:朝阳**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征收补偿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辽宁**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搬迁补偿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辽宁****评估的审核意见、关于同意签订辽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的函、喀左县税务局说明材料、辽宁**有限公司入库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刘某甲、某某某、刘某乙、詹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萍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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