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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案、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绰号“阿七”,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绰号“牛哥”,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绰号“柴五”,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2日被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被告人叶某甲,男,绰号“差五”,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1日被钦州市海警局钦南工作站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组**号。2007年9月29日,谢某甲因犯抢夺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19日被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钦州海警局逮捕,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本案由钦州市海警局钦南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裴某某、苏某某、陈某甲三人出资作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押金,组织叶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休渔期期间出海捕捞水产品并转手销售赚钱。2020年6月10日11时许,叶某甲和妻子岑某某及儿子叶某乙三人驾船在北纬21°28.7′东经108°43.1′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海警当场查获,并将缴获叶某甲非法捕捞所得的水产品现场放生。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向苏某某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运到广西北海市**市场贩卖获利。谢某甲指使其大姐谢某乙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苏某某支付非法收购水产品的货款,从苏某某使用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中证实:于2020年5月28日16时15分,苏某某收到谢某乙的微信转账51297元,于2020年5月29日21时42分,苏某某收到谢某乙的微信转账38510元。谢某甲供述向苏某某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两次,货款共计:89807元。

被告人裴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叶某甲、谢某甲分别退出非法所得40000元、40000元、40000元、3000元、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叶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而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7日

附:1. 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北海市**县**镇**村委**号,联系方式:1387896****;

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广西合浦县**镇**村**队**组,联系方式:1527892****;

被告人裴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07773****

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97778****;

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45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裴某某的辩护人陈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867770****。

6.苏某某的辩护人李奎兴: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877777****。

7.陈某甲的辩护人陈如亮: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87772****。

9.谢某甲、裴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叶某甲退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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