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裴某某进入沁阳市王召乡东里村王某某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洞下的黑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41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进入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卧室褥子下的2500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裴某某进入沁阳市**村村东小卖铺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烟柜内的7包银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10包红色软盒玉溪牌香烟、10包蓝色硬盒细枝南京牌炫赫门香烟和5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7包香烟价值565元。
被告人裴某某共盗窃3起,涉案价值共计5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白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未被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书 记 员:张 帆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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