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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捕前住河北省武邑县**小区**-**。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裴某某到武邑县**庄被害人滕某某租住的平房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500元和“奔富407” 红酒两瓶。 

2、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裴某某再次到被害人滕某某租住的平房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裴某某翻墙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3、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裴某某到武邑县**家属院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长城解百纳干红一瓶、十八酒坊王牌六瓶、贵州贵珍品茅台一瓶、蚕丝被一床等物品。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衡水老白干十八酒坊六瓶价值720元、贵州贵珍品茅台酒一瓶价值50元。 

4、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到武邑县**家属院被害人姜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2000元和OPPO手机一部。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滕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陈述;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且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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