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4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被告人裴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6月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上午,以到被害人张某某车内拿充电宝的名义取得张某某的车钥匙,后到江阴市**镇**村**幢北侧,从张某某停在该处的苏J****3轿车的后备箱内,窃得石榴石和足金串珠1条(价值人民币1153元)、18K金含牛挂坠项链1条(后由被告人裴某某交给黄玉环销赃,黄玉环销赃得款人民币1337元)及含观音挂坠项链1条、佛珠项链1条(均为非金制品)。
案发后,石榴石和足金串珠1条、含观音挂坠项链1条、佛珠项链1条及销赃款人民币1337元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石榴石和足金串珠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
6.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红宇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宜阳县**乡**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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