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园小区12栋3单元403室;无业。2019年7月31日因聚众赌博被行政处罚罚款50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路北园小区27栋1单元102室内,以使用手机玩游戏为由拿到郑彩茶手机,后以郑彩茶的名义,在京东账户中的白条、金条以及信用卡分别转出5000元、7000元、5000元至郑彩茶名下建设银行卡,遂即通过手机微信将郑彩茶建设银行卡中的22000元转至其建****,为防止被郑彩茶发现,被告人裴某某又通过手机建行APP转给郑彩茶建设银行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帐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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