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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至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西侧路边,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杨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存取款人民币冠字号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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