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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间,被告人裴某某先后十余次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小祝村**物流南侧院内盗走废钢筋共计440公斤,后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废钢筋价值人民币880元。

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接110指令后,在上述盗窃现场将被告人裴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检察官助理:于鸿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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