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6********,毛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0月29日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4日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裴某某于2019年7月份,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九良村肯爱屯“百坟坳”兰明发家的一片松木林,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裴某某即雇请民工砍伐了这片松木林,并将砍伐的林某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某具体位置位于金城江区**林场侧岭分场1林班17-1小班,被采伐林某116株,林某立木蓄积量22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
现场勘查、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在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坦白认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五至七个月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容华茂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电话:1827880****。保证人: 欧某某,糸裴某某妻子,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电话:1340778****。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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