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3月3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8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裴某某明知其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三级信访程序终结仍以组织他人进京上访为由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害人李某某施加压力、索要钱款,后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委托张某甲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10月14日向被告人裴某某提供的7张银行卡号内转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复核答复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圣慧
检察员:沈志恒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联系电话:1771771****、1358298****;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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