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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敲诈勒索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曾因吸毒,2019年被行政罚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男扮女装后,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网上发布召嫖信息吸引嫖客见面,在卖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突然索要大额“管理费”,被害人不给,则利用被害人羞于报案的心理,采用站到走廊大喊“强奸、召嫖”之类的话,威胁被害人要叫更多人进屋并把事情闹大等手段,敲诈被害人钱款。具体案情如下:

1. 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一三精品宾馆内,敲诈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8100.00元;

2.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富力文华酒店内,敲诈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2200.00元。

被害人报案后,民警经过蹲守,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屏照片、照片、监控截图、 吸毒前科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嫌疑人裴谋谋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6.视听资料:酒店大堂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敲诈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隋昊霖

检察官助理  陈思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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