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路北段*号****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7分,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王某某与被告人裴某某因脱花生产生纠纷发生打架,裴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确山县公安局拘留证、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谅解书、收条、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查询、党员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至其轻伤二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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