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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796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武山县**镇**号。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军豪,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裴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余某某,后裴某某在便利店购买了水果刀、手套、扎带、封口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日22时左右,裴某某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前往余某某位于本市万江家汇广场*公寓*房。次日早上,裴某某欲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余某某拒绝。后袁某某用力掐住余某某的脖子导致余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扎带、胶袋捆绑住余某某的手脚,逼问余某某手机开锁密码、支付密码,后多次转走了余某某支付宝内的4100元和微信内的8400元。得手后,裴某某清理好案发现场的痕迹,并拿走余某某的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约8000元),即逃离了现场。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裴某某在本市常平镇**电子厂员工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刘某某侠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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