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日至6月9日,被告人裴某某伙同江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龚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八人已判刑)等人在贵溪市**镇**行斜对面郑某丙的店内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员参与赌博,裴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6月9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并查获记账本。经查,该赌场抽水盈利5341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在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