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岑某某(绰号“黑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裴某某、岑某某在杨某甲(绰号“阿超”,另案处理)的电话召集下,分别去到信宜市区玉都广场门口集中,经三人商量,决定到信宜市城北汽车站物色盗窃对象找点钱花,由裴某某负责实施盗窃,岑某某和杨某甲负责接应。到城北车站后,裴某某物色到被害人雷某某准备乘坐搭客司机周某某驾驶的粤K27****男装125C摩托车前往信宜市人民医院,于是裴某某上前假意乘车,征得周某某的同意后,上车乘坐在雷某某的后面,然后周某某驾车由信宜市城北汽车站经人民路往信宜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在出发时,裴某某叫了一声“黑佬”示意岑某某、杨某甲尾随,然后岑某某、杨某甲马上乘坐另外一辆摩托车前往跟随,准备随时接应。在行车过程中,裴某某趁雷某某不注意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偷偷割烂雷某某的右后裤袋并从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得手后,裴某某马上示意周某某让其下车,然后乘坐岑某某、杨某甲前来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裴某某、岑某某、杨某甲去到信宜市育才路路边进行分赃,其中裴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2900元、岑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600元、杨某甲分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乙、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岑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莹
附:
1.两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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