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镇**小区,现住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被告人裴某某曾于2019年7月1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租赁的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门**室住房,容留其经营的**足浴店按摩技师刘某甲、刘某乙向嫖客赵某某、才某某、花某某、王某某等人卖淫,并与卖淫人员以四六比例分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机监控、OPPO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港东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利用租赁房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竞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物证:主机监控一个、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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