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44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6时许,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接警后处理一起纠纷,报警人吴某某与被告人裴某某因家庭情感琐事发生纠纷,龙岗派出所民警先后将双方约至龙岗派出所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当晚21时许民警常某某在对被告人裴某某询问过程中,裴某某破口大骂吴某某,并多次欲冲出询问室找吴某某,龙岗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对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裴某某拒不配合。王某某与民警常某某和辅警张某一起将裴往询问室椅子上拉,裴将民警王某某的面部抓伤,三人一起将裴某某控制在龙岗派出所询问室椅子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人民警察证、被害人受伤照片;2.证人吴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监控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不听从警察劝阻不配合执法,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庆翠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21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查询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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