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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区**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从深州市**村出发行至深州市**路**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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