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8日23时03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丰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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