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裴某甲在其姐姐家中饮酒。当日18时许,被告人裴某甲又与他人在宜都市“潜江五七虾城”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裴某甲独自驾驶牌照为鄂J****2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从宜都市陆城街办出发,沿园林大道、宜华大道、陆渔大道往黄冈市浠水县方向行驶。当日21时51分许,裴某甲驾车行驶至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收费站)入口时,被宜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2㎎/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5㎎/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裴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道林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5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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